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
本部主任秘書兼任,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為當
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各相關機關代表。
(二)戶外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三)具戶外教育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者。
(四)民間團體代表。
(五)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考量教育部近期推動戶外教育結合「向山致敬」及「向海致敬」政策
,為能順利整合與推動辦理戶外教育各項工作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
,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增列副召集人一名。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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