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訂
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係基於簡政便民目標及採認實務需求,參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
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修正方向,增加修業時間計算之彈
性;另為保障大陸地區新住民及其子女就學權益,簡化國民中小學階段之
學歷採認流程,以利民眾在臺銜接國民義務教育,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增列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歷採認流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組織調整,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名稱為內政部移民署。(
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修業時間之採計方式,並參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
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增加修業時間計算彈性。(修正條文第七條
及第八條)
四、修正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不予採認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九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