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甄選審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49588A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附件二、附件三、第6點附件五、第7點附件七之一、附件八、第9點 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前點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法人資格審查意見之擬具。
    (二)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經營計畫書審查意見之擬具。
    前項審查意見,應作成書面報告(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六、本辦法第七條所定之審議得由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
    之各級審議會,依下列項目,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其細項及
    配分,規定如附件五:
    (一)非營利法人承辦能力。
    (二)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營運管理。

七、審議會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時,非營利法人應指派代表到審議
    會簡報及答詢,各級主管機關並應邀請工作小組代表列席;流程如附
    件六,評分表如附件七之一、附件七之二及附件八。

九、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結果,應由組成審議會之機關通知委託單位。
    委託單位應將同意結果及締結契約之期限通知非營利法人,契約格式
    如附件九;並應公告於資訊網站。
    委託單位未予同意者,應通知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不服者,得依
    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