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範圍:本部補助各校原住民專班所需經費,學校得就下列項目申
請補助:
(一)開辦費:第一年新設原住民專班之開辦費用。
(二)人事費:專班專任教師及專任助理薪資。
(三)課程相關經費:
1.辦理原住民專班之原住民族語教學、原住民傳統藝術研習相
關課程或活動。
2.配合原住民族地區特色,辦理原住民專班學生職場培訓、實
習或就業輔導等課程或活動。
3.辦理原住民專班學生生活及課業輔導相關活動。
4.原住民專班畢業生涯規劃、畢業生就業追蹤與輔導、返鄉服
務等相關課程或活動。
5.辦理跨校性原住民專班課程資源整合、跨校性原住民專班教
師教學資源整合等相關活動。
6.其他提升原住民族教育之課程、教學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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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補助與支用原則:
(一)以學校為申請單位,每校申請補助計畫以學年度為單位,本部
依審查結果,補助原則如下:
1.開辦費:一次性補助新設原住民專班所需之開辦費用,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資本
門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2.人事費:
(1)專任教師:每專班補助一名專任教師,每年補助新臺幣一
百二十萬元;不足經費由學校自籌支應。
(2)專任助理:每專班補助一名專任助理,依各校計畫助理薪
資標準聘任,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不足經費由學校
自籌支應。
3.課程相關經費:每校申請補助總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
元為原則。但設有二個原住民專班以上學校,另依審查結果
核定,不在此限。
(二)申請補助專班專任教師人事費之學校,應聘任符合課程規劃需
求專長之專任教師,並以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為優先,不得由
其他系所既有師資進行調配。學校聘任專案教師者,應提出輔
導轉任專任教師之機制。
(三)學校應審慎評估各申請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並確實
估算計畫所需金額,提報金額以計畫期程內可執行完畢者為原
則;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臻完備者,不予受理。
(四)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或以相同計畫向其他機
關申請補助;經本部查有不實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計畫
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五)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藝能相關課程教學需求,得用於遴聘原
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之兼任支援教學人員。
(六)計畫之實施涉及原住民專班與校內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共同
辦理者,經費編列與執行應確實統整分工,且不得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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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撥付與結報:
(一)學校申請計畫經本部同意補助者,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
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
項,辦理結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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