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補助
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推動學生事務及輔導活動,並獎助積
極發展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特色,全面提升學生事務及輔導功能,以
促進校園安定及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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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及獎助工作項目:
(一)補助工作項目:本部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以下簡稱補助款
)及學校配合款之工作項目,應以建構核心價值及特色校園文
化、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培養具良好品德之社
會公民、提升學務與輔導工作品質及績效,作為學生事務及輔
導工作願景;其目標及策略如附表。學校應依其目標及策略,
具體規劃年度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事項。
(二)獎助工作項目:申請獎助經費學校應運用有效方法或具體措施
,針對願景二「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或願景三
「培養具良好品德之社會公民」之學務及輔導創新工作,配合
本部施政主軸,擇定相關主題,具體規劃特色主題計畫相關內
容。
各校應編列配合款,辦理前項第一款工作項目,以加強推動學生事務
及輔導工作;其金額不得低於第一項簡稱補助款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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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準:
(一)補助基準:
1.各校學生人數(以本部調查各校之在學學生人數為基準,以
下同)在一千人以上者,補助款為每年度每校基本額新臺幣
一百萬元。另依學生人數,日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一百四
十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七十元。
2.各校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者,補助款為每年度
每校基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另依學生人數,日間學制每生
補助新臺幣一百四十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七十元。
3.各校學生人數未達二百人者,以定額方式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並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由學校依其目標與策略,具體
規劃年度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事項。
4.當年度新設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專科之大專校院,配
合年度經費使用之期限,每校基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另依學生人數(以本部核准招生之學生人數為基準),日間
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七十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三十
五元,不適用前三目規定。
5.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合併後三年內私立學校補助款
額度,以不低於各校合併前最近一年之補助款總額為基準。
6.在學學生人數以目前在學校設有正式學籍(包括研究所、大
學部、專科部等)之學生計算,選讀生、休學生、延修生、
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或辦理各項推廣教育之學生,不得列計。
7.日夜間學制學生歸類方式如下:
(1)研究所、大學部、專科部於日間上課者,以日間學制學生
計。
(2)研究所、大學部進修部或進修推廣部(包括在職班及在職
專班)、專科夜間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辦理之附設專
科進修學校或進修學院於夜間及假日上課者,以夜間學制
學生計。
(二)獎助基準:
1.獎助經費額度視各校接受審查之結果、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
人力編制及學校學生事務及輔導相關經費編列情形予以獎助
,獎助額度以不超過本部當年度補助該校學生事務及輔導工
作經費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2.申請獎助之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填列表
格附件六):
(1)符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及第七條規定。
(2)本部補助之上年度各校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按計畫內
容確實執行完畢。
(3)各校編列配合款之執行經費總額高於補助款。
(4)經本部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查核未發現重大缺失。
(5)需編列學校配合款占獎助總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以上。
3.審查計分方式(請填列表格附件七之一或七之二、八及九)
:採一百分至零分之評分制。
4.審查項目及所占比率:
(1)各校所提特色主題三年中長程發展計畫之發展性及延續性
占百分之三十;其曾接受本部經費補助辦理特色主題示範
計畫者,上年度計畫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2)本年度特色主題計畫之具體執行內容及其可達成效益程度
占百分之二十五。
(3)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及經費執行成效查核成績占百分
之二十五。
(4)本部整體校務發展獎(補)助經費中用於辦理學生事務與
輔導工作經費之提撥比率及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
(5)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績效及行政考核占百分之十。
5.成績核計:依各項目成績所占比率,核算總成績予以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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