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132804061A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4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3月27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 092003063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點;並自92年3月2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九十一年度補助私 立大專校院訓輔工作經費暨學校配合款使用原則」及「教育部九十一年 度獎助私立大專校院訓輔工作經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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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0930003086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第6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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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093015857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點,自9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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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 0940145658C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九十四年度教育部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原名稱:教育部獎補助 私立大專校院訓輔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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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0960177679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8點,並自96年12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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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訓(二)字第 0980201995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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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0990193348C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4點、第5點及第3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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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10180813C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第8點及第3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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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120886B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及第3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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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30140638B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第8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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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050000261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8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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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050150898B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8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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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060144520B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附表,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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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80134382B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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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122802611A號令修正發 布第8點及第3點附表、第5點附件四,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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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132804061A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4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補助
    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推動學生事務及輔導活動,並獎助積
    極發展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特色,全面提升學生事務及輔導功能,以
    促進校園安定及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及獎助工作項目:
    (一)補助工作項目:本部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以下簡稱補助款
          )及學校配合款之工作項目,應以建構核心價值及特色校園文
          化、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培養具良好品德之社
          會公民、提升學務與輔導工作品質及績效,作為學生事務及輔
          導工作願景;其目標及策略如附表。學校應依其目標及策略,
          具體規劃年度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事項。
    (二)獎助工作項目:申請獎助經費學校應運用有效方法或具體措施
          ,針對願景二「營造友善校園並促進學生自我實現」或願景三
          「培養具良好品德之社會公民」之學務及輔導創新工作,配合
          本部施政主軸,擇定相關主題,具體規劃特色主題計畫相關內
          容。
    各校應編列配合款,辦理前項第一款工作項目,以加強推動學生事務
    及輔導工作;其金額不得低於第一項簡稱補助款之額度。

四、基準:
    (一)補助基準:
          1.各校學生人數(以本部調查各校之在學學生人數為基準,以
            下同)在一千人以上者,補助款為每年度每校基本額新臺幣
            一百萬元。另依學生人數,日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一百四
            十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七十元。
          2.各校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者,補助款為每年度
            每校基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另依學生人數,日間學制每生
            補助新臺幣一百四十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七十元。
          3.各校學生人數未達二百人者,以定額方式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並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由學校依其目標與策略,具體
            規劃年度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事項。
          4.當年度新設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專科之大專校院,配
            合年度經費使用之期限,每校基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另依學生人數(以本部核准招生之學生人數為基準),日間
            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七十元,夜間學制每生補助新臺幣三十
            五元,不適用前三目規定。
          5.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合併後三年內私立學校補助款
            額度,以不低於各校合併前最近一年之補助款總額為基準。
          6.在學學生人數以目前在學校設有正式學籍(包括研究所、大
            學部、專科部等)之學生計算,選讀生、休學生、延修生、
            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或辦理各項推廣教育之學生,不得列計。
          7.日夜間學制學生歸類方式如下:
           (1)研究所、大學部、專科部於日間上課者,以日間學制學生
              計。
           (2)研究所、大學部進修部或進修推廣部(包括在職班及在職
              專班)、專科夜間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辦理之附設專
              科進修學校或進修學院於夜間及假日上課者,以夜間學制
              學生計。
    (二)獎助基準:
          1.獎助經費額度視各校接受審查之結果、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
            人力編制及學校學生事務及輔導相關經費編列情形予以獎助
            ,獎助額度以不超過本部當年度補助該校學生事務及輔導工
            作經費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2.申請獎助之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填列表
            格附件六):
           (1)符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及第七條規定。
           (2)本部補助之上年度各校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按計畫內
              容確實執行完畢。
           (3)各校編列配合款之執行經費總額高於補助款。
           (4)經本部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查核未發現重大缺失。
           (5)需編列學校配合款占獎助總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以上。
          3.審查計分方式(請填列表格附件七之一或七之二、八及九)
            :採一百分至零分之評分制。
          4.審查項目及所占比率:
           (1)各校所提特色主題三年中長程發展計畫之發展性及延續性
              占百分之三十;其曾接受本部經費補助辦理特色主題示範
              計畫者,上年度計畫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2)本年度特色主題計畫之具體執行內容及其可達成效益程度
              占百分之二十五。
           (3)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及經費執行成效查核成績占百分
              之二十五。
           (4)本部整體校務發展獎(補)助經費中用於辦理學生事務與
              輔導工作經費之提撥比率及執行成效占百分之十。
           (5)各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績效及行政考核占百分之十。
          5.成績核計:依各項目成績所占比率,核算總成績予以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