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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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
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高
級中等學校最近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合
第十一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有關學校申請獎勵經費,其最近學年度新生註
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之條件,以鼓勵學校提早因應近年少子女
化趨勢所衍生生源減少情形,並積極招生。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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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其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補助
者,採定額方式辦理,不適用第四條規定;其金額,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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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依第四條規定核定學校獎勵、補助經費,應以該校前一學年度總收入
之一定比率為限;其一定比率,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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