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70021937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4條,自107年2月1日施行(原名稱: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 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立法總說明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
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
施行。
查師資培育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相關授權訂定之法規命
令必須配合訂定與修正。又本標準係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規定:「(第一
項)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第二項)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授權訂定,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
    標準。(修正名稱)
二、本標準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本標準收費金額之定期檢討。(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