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
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
施行。
查師資培育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相關授權訂定之法規命
令必須配合訂定與修正。又本標準係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規定:「(第一
項)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第二項)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授權訂定,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
標準。(修正名稱)
二、本標準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本標準收費金額之定期檢討。(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