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 1090070031B號、國防部 國規委會字第109013336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
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
師法第四章修正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等相關規定,為使軍訓教官與
學校各類人員之解聘、不續聘、停聘等相關規定一致,爰修正本辦法,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應予撤職,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應予撤職,且一年至四年不得介派為軍訓
    教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增訂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介派後予以退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
四、增訂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不得遴選之規定,及已介派者應予撤職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增訂不適任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有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
    及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