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122300165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於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考量部分學校已停止全部招
生,或即將進入停止全部招生階段,此類學校專任教職員、學生可能人數
不足或無意願擔任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委員職務,爰
修正本辦法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部依下列規定聘(派)兼之:
一、機關代表:由本部與所屬機關、法務部及財政部推派。
二、學校法人代表:就各全國性教育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選。
三、學校教師代表:就各全國性教師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選。
四、學校學生代表:就各全國性學生團體所推薦之代表中遴選,或自本部
    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或審議會,經公開遴選程序之學生委員中遴選。學
    生獲聘任為委員時,應具有學籍且未休學。
五、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就會計、財務
    金融、法律、教育專業領域之人才中遴選。
六、社會公正人士:就素孚眾望之社會公正人士遴選。
前項委員組成應包括本部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代表;其中第二款至第五款
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於審議前條第二項各款事項時,本部應另行增聘經該校校務會議推
選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各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學校經本
部限期提出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委員人選,屆期校務會議未推選者,由學校
逕行指定該校委員人選。
前項應增聘之委員,因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有意願擔任委員之人數不
足,未能提出足額委員人選時,本部得免依前項規定聘足。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第一項第一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不具
備其代表之身分時,應予更換。
審議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身分變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缺或異動時,其補聘
(派)兼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四項規定,考量部分學校已停止全部招生,或即將進入停止全
    部招生階段,此類學校專任教職員、學生可能人數不足或無意願擔任
    審議會委員職務。為使審議會得順利運作,若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及學
    生有意願擔任委員之人數不足,導致未能提出足額委員人選時,教育
    部得免予以聘足。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