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部依下列原則,檢討學校班級數及班級人數相關規定:
(一)修正「高級中等學校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核定作業要點」規定
,並配合各校實際招生情形,依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調整班級
數。
(二)檢討每班班級人數與「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適法性。
(三)檢視學校現有各種依法規規定或依多元入學管道分別核計外加
名額之合宜必要性及研議法規修正;評估檢討「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
協助辦法」第四條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時,宜核減班
級人數及招生作業之規定。
(四)研議檢討「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
三條、第四條規定,符合所定評鑑績優之私立學校,得否調整
放寬其班級數及班級人數之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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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得視招生前一學年度各就學區之就學機會率(其計算如附件)及
區域人口發展趨勢,逐年調整學校班級人數,並應符合「高級中等教
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各公、私立學校得考量實際需求,申請自行調降班級數及班級人數,
報經本部核准後辦理。
各私立學校因考量招生不足因素,申請核減班級數時,得先將班級數
予以寄存,並視學校未來實際招生情形,申請恢復原寄存之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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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議「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有關私立學校
彈性收費之相關規定,以減輕私立學校辦學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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