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因應少子女化調整班級數及班級人數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7496A號令修正第2點 、第3點、第5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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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部依下列原則,檢討學校班級數及班級人數相關規定:
    (一)修正「高級中等學校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核定作業要點」規定
          ,並配合各校實際招生情形,依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調整班級
          數。
    (二)檢討每班班級人數與「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適法性。
    (三)檢視學校現有各種依法規規定或依多元入學管道分別核計外加
          名額之合宜必要性及研議法規修正;評估檢討「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
          協助辦法」第四條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時,宜核減班
          級人數及招生作業之規定。
    (四)研議檢討「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
          三條、第四條規定,符合所定評鑑績優之私立學校,得否調整
          放寬其班級數及班級人數之適切性。

三、本部得視招生前一學年度各就學區之就學機會率(其計算如附件)及
    區域人口發展趨勢,逐年調整學校班級人數,並應符合「高級中等教
    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各公、私立學校得考量實際需求,申請自行調降班級數及班級人數,
    報經本部核准後辦理。
    各私立學校因考量招生不足因素,申請核減班級數時,得先將班級數
    予以寄存,並視學校未來實際招生情形,申請恢復原寄存之班級數。

五、研議「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有關私立學校
    彈性收費之相關規定,以減輕私立學校辦學之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