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二次
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修正發布。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
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第
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
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修正為僅規範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之甄選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條)。
四、修正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規定,及原住民重點
學校、原住民教育班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
教師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