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
於七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
八年五月八日修正發布。配合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
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因原授權條文條次變動,配合修正授權依據,並
修正無障礙設施設備及增加進用教師助理員、住宿生管理員進用規定;復
參酌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規定,修正校務會議及學生家長會成員
,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增加進用全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規定,並得以勞動基準
法進用。(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增列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校務會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學生家長會成員由家長或監護人修正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