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70135816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為鼓勵社會各界共同推展終身學習活動,本部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機關或
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辦法」,期間經過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本法之修正,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
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並依本辦法辦理「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
」。從一零三年辦理至今,獎勵對象尚未包括中央政府所轄政府機構(如
本部所屬各社教機構及其他部會所轄機構),實有影響政府機構推動終身
學習之美意。配合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發布終身學習法第十八條規
定「(第一項)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
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
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第三項)第一項獎勵對象、
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
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將所定「各級機關」修正為「各級機關(構
)」。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
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終身學習法第十八條規定「(第一項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
、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
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第三項)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
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原第一項所定「
政府機關」業修正為「政府機關(構)」,爰配合修正之。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
審查:
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
    證明文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
    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
    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
    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終身學習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故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修正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