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
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終身學習法第十八條規定「(第一項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
、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
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第三項)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
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原第一項所定「
政府機關」業修正為「政府機關(構)」,爰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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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
審查:
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
證明文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
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
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
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終身學習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故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修正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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