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4日國立臺灣圖書館圖參字第11300028411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國立臺灣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
日訂定發布施行,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修正,迄今已逾十年。由於近
年來國內物價不斷調漲,基本工資亦由一百零一年(本標準前次修正)一
萬八千七百八十元調升至一百十三年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本標準數位圖
檔複製費用已無法反映成本,且相較於故宮博物院、國立臺灣博物館、國
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中央社等與本館性質類似之各館所收費標準,本館數
位圖檔複製費用明顯偏低。
此外,為充實館藏,節約館藏購置成本,本標準原規範申請者須於結案後
回饋成品予本館,惟廣告品、宣傳品、包裝用品、日月曆等相關成品,非
本館典藏對象,無法編目、入庫存放,造成館舍存放空間之負擔。
為健全規費制度,反映人力及物料成本,有效利用館藏空間等資源,並衡
酌國內各單位圖檔複製收費標準,爰擬具本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將本館
數位圖檔複製費用,學術用途由每幅一百元調升為二百元,商業用途由每
幅二百元調升為四百元,數位圖檔儲存光碟片由每片五十元調降至四十元
。另就成品回饋部分,修正為合於本館典藏資料類型之成品始需於結案後
回饋予本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館特藏資料申請複製收費如下:
一、微縮資料複印:
    (一)A4紙張,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每頁新臺幣五元。
二、紙張複印:
    (一)A4或B4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數位圖檔以紙張輸出:
    (一)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十元。
四、數位圖檔複製:
    (一)學術用途:每幅新臺幣二百元。
    (二)商業用途:每幅新臺幣四百元。
    (三)數位圖檔儲存光碟片,每片新臺幣四十元。
    (四)學術或商業用途由本館認定,申請者並需於結案後回饋合於本
          館典藏資料類型之成品予本館,詳如附表。
前項資料複製方式,依資料保存狀況由本館指定。
〔立法理由〕
一、為健全規費制度,反映人力及物料成本,有效利用公共資源,並衡酌
    國內各單位圖檔複製收費標準,修正第四款數位圖檔之收費標準。
二、另,考量數位圖檔儲存光碟片生產成本下降,且數位傳送管道漸趨多
    元,數位圖檔儲存光碟片由每片五十元調降至四十元。
三、此外,為充實館藏,節約館藏購置成本,原規範申請者須於結案後回
    饋成品予本館,惟廣告品、宣傳品、包裝用品、日月曆等相關成品非
    本館典藏對象,無法編目、入庫存放,造成館舍存放空間之負擔。就
    成品回饋部分,爰修正為合於本館典藏資料類型之成品始需回饋予本
    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