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教育部臺教社(二)字第1040136736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應
訂定樂齡學習推動計畫,編列預算,並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學習活
動。(第二項)終身學習機構辦理前項樂齡學習活動,各級主管機關得酌
予補助;其補助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
予獎勵;其獎勵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
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布樂齡學習推動計畫及其應包括之內容。(第
    二條)
三、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對象及程序。(第三條)
四、申請補助之樂齡學習活動計畫應載明事項。(第四條)
五、補助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學習之基準及終身學習機構不得重複申請
    補助之情形。(第五條)
六、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之審查項目。(第六條)
七、不予補助、撤銷補助及追繳補助經費之情形。(第七條)
八、對受補助者之實地訪視、輔導及限期改善之規範。(第八條)九、中
    央主管機關應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進行
    訪視,及得予表揚或輔導之情形。(第九條)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
    色之審查基準。(第十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小組辦理審查、訪視或輔導。(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