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
七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旨在透過特殊專才者協助特殊教育教學工作,使
特殊教育學生得以充分發揮潛能,滿足其特殊學習需求。由於現行辦法對
於特殊專才者並未明定消極資格規定,且對於特殊專才者之具體成就亦未
明定參照基準或認定機制,為避免相關爭議及符合教師相關法令之一致作
為,整體建構特殊專才者之聘任及退場機制,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
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將現行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移列修正,明確特殊專才者之資格認定與
聘任機制。(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訂特殊專才者待遇之規定,依各教育階段分別準用相關規定。(修
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特殊專才者終止聘約、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不得聘任及學校通報
等相關規定,以完善特殊專才者之退場機制且符合教師相關法令之一
致作為。(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