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 1070089615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9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立法總說明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以一百零
六年八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六000九五五0一號令制定公布;
其相關條文,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均
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關於一次退休金與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
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
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之事項,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財政部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是為落實本條例所定優惠存款相
關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並明定相關細節性、技術性與程序等規定,
爰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
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之條件,及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項目。(第三
    條)
四、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之計算方式。(第四條)
五、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調降優惠存款利息之計算方式。
    (第五條)
六、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金額計算方式。(第六條)
七、退休教職員應按審定之優惠存款金額及法定優惠存款利率辦理,及相
    關除外規定。(第七條)
八、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開戶及起息相關事宜。(第八條)
九、優惠存款辦理期限、續存手續及優惠存款之終止事宜。(第九條)
十、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指定到期日及
    相關續存規定。(第十條)
十一、優惠存款申請質借之相關事宜。(第十一條)
十二、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期間不得提取及實存期間之計息規定。(
      第十二條)
十三、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減少發給優惠存款利息之減方
      式及補發利息規定(第十三條)
十四、退休教職員優惠存款金額經審定減少後,不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
      計息方式,及全數不得優惠存款人員之結清銷戶事宜。(第十四條
      )
十五、優惠存款利息之分擔、墊付及歸還等事宜。(第十五條)
十六、退休教職員有暫停、停止或喪失辦理優惠存款情形之通報程序,以
      及溢領優惠存款利息之追繳事宜。(第十六條)
十七、各級政府因年金改革節省之優惠存款利息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之計算
      方式。(第十七條)
十八、辦理優惠存款之養老給付支票應載明注意事項。(第十八條)
十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