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法務部綜合規劃司法綜字第10301508390號函修正 發布第 3點、第4點、第7點、第9點、第14點,並自103年10月2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確保研究品質
,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函頒「法務部委託研究計
畫作業規定」,全文十六點,迄今歷經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一百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二次修正,並於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時,將本要點名稱修
正為「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為配合行政院一百零
三年七月七日函頒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三
點、第六點、第十點,爰擬具「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修正規定,以符實際需要,本次共計修正五點,其修正重點如
次:
一、修正委託研究計畫登錄之系統名稱。(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
    九點)
二、刪除現行契約書範本。(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修正委託研究報告寄存單位及方式。(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如次:
  (一)擬定研究需求及研究主題,簽奉核定後據以辦理。
  (二)將核定之研究需求及主題登載於本部網頁,公開徵求計畫。但連
        續性計畫或具迫切性、特殊性之研究計畫案,得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於簽奉核定後逕指定受委託對象。
  (三)就徵得之研究計畫辦理審查及評選作業,擇定受委託對象後,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委辦事宜,其結果除登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
        網頁外,並應以書面通知參與計畫評選之機關(構)、團體或個
        人。
  (四)簽訂委託研究契約書。
  (五)稽核受委託者是否依規定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GRB系統)(網址:https://www.grb.gov.tw)。
  (六)依契約規定辦理各期報告審查、經費核撥(銷)及驗收違約處理
        等相關事宜。
  (七)辦理研究成果發表及其他相關建議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函頒修正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
計畫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爰修正委託研究計畫登錄之系統名稱。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參考 GRB系統相關資訊,審慎選定研究主題、委託
    對象及研究人員;評選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計畫主持人之主持研究
    能力外,對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
    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凡計畫主持
    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畫,或連續三次以上
    接受本部或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者,該計畫成效列為成效查核重點。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函頒修正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
計畫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爰修正委託研究計畫登錄之系統名稱。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應載明事項如
    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及期中、期末報告提送期限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受委託者、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嚴守委託契約內容
        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九)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時之責任
        歸屬。
  (十)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現行契約書範本已不符實際需求,爰予刪除。相關契約書可參採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提供之契約範本。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要求受委託者,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將研究計
    畫摘要登錄於 GRB系統;期中、期末及成果研究報告亦應依時程登錄
    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函頒修正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
計畫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爰修正委託研究計畫登錄之系統名稱。

十四、本部及所屬機關各項委託研究計畫報告完成後,應即將研究報告送
      本部綜合規劃司及中外法規資料室各二份存查,並登錄於 GRB系統
      ;另應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後四個月內,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研究
      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函頒修正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
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修正委託研究報告寄存單位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