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宿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6月17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屏檢錦總字第11409000960號 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114年6月16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為能妥善及有效利用宿舍,規範宿舍使用,強化宿舍
管理,爰擬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宿舍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其重點如下:
一、訂定本要點之依據。(要點第一點)
二、宿舍之分類。(要點第二點)
三、本要點規範事務之範圍。(要點第三點)
四、宿舍管理、借用及檢修等事項之權責單位。(要點第四點)
五、宿舍得供借之對象。(要點第五點)
六、不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之事由。(要點第六點)
七、不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之事由。(要點第七點)
八、機關首長得視業務需要暫緩申借宿舍。(要點第八點)
九、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之程序。(要點第九點)
十、宿舍得供借之對象。(要點第十點)
十一、核借宿舍對象之積點計算基準。(要點第十一點)
十二、簽訂宿舍借用契約及公證事宜與明訂宿舍借用年限及續借事宜之規
      定。(要點第十二點)
十三、宿舍借用人申請調整或更換宿舍之規定。(要點第十三點)
十四、宿舍借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要點第十四點)
十五、各類型宿舍內各項用品、設備等均不提供(要點第十五點)
十六、宿舍借用人交還宿舍應辦理之事項(要點第十六點)
十七、規範應終止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之事由。(要點第十七點)
十八、宿舍借用人未依規定遷出及使用宿舍時,應予議處之事由。(要點
      第十八點)
十九、要點實施及修正之核定流程(要點第十九點)

法規異動

訂定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