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中戒所總字第1080400806 0號函修正第 5點、第6點、第7點、第9點、第12點、第25點;刪除第13點 ,並自108年6月2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臺灣臺中戒治所中戒所行字第 0970400138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26點(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臺灣臺中戒治所第20次所務會議決 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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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中戒所總字第1000400049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5點,並溯自100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灣臺中戒 治所(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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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中戒所總字第10104006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6點,並自101年10月4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 中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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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中戒所總字第1020400560 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102年11月22日即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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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中戒所總字第103040077 50號函修正第5點,並自103年12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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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中戒所總字第1080400806 0號函修正第 5點、第6點、第7點、第9點、第12點、第25點;刪除第13點 ,並自108年6月27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係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戒治所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訂頒實施,歷經
四次修正。為活化使用空間,提高配住率,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重點如
下:
1.原規定將各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指定為特定科室主管之職務宿舍,目前
  配住率偏低。為活化使用空間,提高配住率,取消指定,由事務管理單
  位視借用情形調配,決定是否釋出供非主管員工借用。(修正規定第五
  點)
2.參照宿舍管理手冊,修正部分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及第十點)
3.參考其他矯正機關之積點計算方式,修正本所之積點規定。(修正規定
  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宿舍座落地址及配住規劃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1.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南屯區培德路一號(所長多房間職務宿
          舍)及南屯區培德路三號(編號3-4、3-5、3-10、3-11),共
          5間。
        2.非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三民路一段27巷十一號、十三號、十
          五號及南屯區培德路三號(編號3-6、3-7、3-8、3-9、3-12)
          ,共8間。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1.男性單房間職務宿舍:南屯區培德路三號(編號3-1、3-2),
          共10間。
        2.女性單房間職務宿舍:南屯區培德路三號(編號3-13),共 3
          間。
〔立法理由〕
一、原規定將各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指定為特定科室主管之職務宿舍,目
    前配住率偏低。為活化使用空間,提高配住率,取消指定,由事務管
    理單位視借用情形調配,決定是否釋出供非主管員工借用。
二、南屯區培德路三號編號 3-8變更為非主管職務宿舍;編號3-10變更為
    主管職務宿舍。
三、南屯區培德路三號編號3-15為實習學員宿舍,非屬職務宿舍,故刪除
    。編號 3-3及3-14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經法務部核定變更用途,故
    刪除。

六、本所編制內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本人或配偶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
        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
        計價之住宅等。但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得經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
        舍。
  (二)配偶獲配位於臺中市之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三)本人、配偶或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在臺中市有自有住宅者。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因與本所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
    有困難者,得經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立法理由〕
為符合宿舍管理手冊第七點規定,修正並增訂第二項。

七、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方式如下:
  (一)居住狀況:最高總點數四十點。
  (二)年資:最高點數三十點。
  (三)眷口:最高點數十五點。
  (四)最近五年考績:最高點數十五點。
    (附件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計點標準說明表)
〔立法理由〕
修正積點計算方式,與其他矯正機關之規定趨於一致。

九、本所員工凡合於申請宿舍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
    送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身分證明相關文件或戶口名簿影本;
    無自用住宅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立法理由〕
宿舍借用申請資格規定於本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爰修正本點。

十二、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以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借用為原則,但非主管員
      工得依借用程序申請並切結暫時借用。
      除借用手續應依規定辦理公證外,另須簽具切結書,載明係「暫時
      借用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並保證於借住後,遇科室主管申請借用
      其受配之多房間職務宿舍時,應於受通知後一個月內無條件辦理遷
      出,不得藉故續借或異議」。
      因非主管員工借用主管多房間職務宿舍,致無可供科室主管申請時
      ,依借用時間順序,通知借用期間最短者遷出。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第五點,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三項。

二十五、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遷出借用之宿舍:
      (一)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
            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三)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1.借用人因養育 3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
            2.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為本所編制內人員,且有同居
              該宿舍之事實者。但須重新辦理借用程序。
〔立法理由〕
配合宿舍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修正本點。
十三、(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點刪除。
二、原第十三點之規定於修正後併入第六點,爰刪除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