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宿舍區分: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
1.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無眷屬隨居任所
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
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3.已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因職務調動至本所而不便通勤,
經陳報機關首長核准者。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
本機關因職期輪調之機關首長或職務特別需要之科室主管。
〔立法理由〕 因宿舍借用以實際需求做調整,故不再設定配住床位數,另刪除經管宿舍
所在區域。
|
十二、宿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相關自付費用
,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導致相關設施被停水、停電或拆錶等
,影響正常使用之處分,除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及終止借用契約外
,並需負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1.「102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自102年1月1日起停
止適用。
2.刪除「,並不得申請交通費」文字。
|
二十一、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修正現行規定第二十一點為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