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總字第1061500 041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12點及第21點,並自106年1月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臺灣士林看守所士所總字第 0961500182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20點(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臺灣士林看守所所務會議議通過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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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臺灣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總字第0991500019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並自99年7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灣士林看守所宿 舍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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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總字第100150 008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女子看 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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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總字第101150 0164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11點及第17點,並溯自10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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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秘字第10202 000220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及第7點;增訂第21點,並自102年11月20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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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總字第1061500 041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12點及第21點,並自106年1月4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依宿舍管理手冊及配合本所宿舍借用率及相關法規規定,爰修正「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其修正如下:
一、因宿舍借用以實際需求做調整,故不再設定配住床位數,另刪除經管
    宿舍所在區域。(修正第四點)
二、「102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自 102年 1月 1
    日起停止適用,刪除「,並不得申請交通費」文字。(修正第十二點
    )
三、宿舍管理費之收費標準依行政院頒訂之「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
    收費基準」,爰刪除現行規定,並修正為須經所務會議提案通過後施
    行。(修正第二十一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宿舍區分: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
        1.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無眷屬隨居任所
          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
          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3.已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因職務調動至本所而不便通勤,
          經陳報機關首長核准者。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
        本機關因職期輪調之機關首長或職務特別需要之科室主管。
〔立法理由〕
因宿舍借用以實際需求做調整,故不再設定配住床位數,另刪除經管宿舍
所在區域。

十二、宿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相關自付費用
      ,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導致相關設施被停水、停電或拆錶等
      ,影響正常使用之處分,除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及終止借用契約外
      ,並需負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1.「102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自102年1月1日起停
  止適用。
2.刪除「,並不得申請交通費」文字。

二十一、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修正現行規定第二十一點為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