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1105326850號函修正發布 第7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8月8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0950500477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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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0960500360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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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09905011170號函頒布第二 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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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000526281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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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20502463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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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405041520號函修正發 布第5點及第6點之表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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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70516885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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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090543347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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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1年3月14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110508909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6點、第7點及第6點表B2、表B3、表B4,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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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1105326850號函修正發布 第7點、第8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獎懲
    (一)所屬機關接受本署工程施工督導,依據督導成績及缺失改善情
          形,建議獎懲如下:
          1.督導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建議所屬機關首長、督導業務
            之副首長記嘉獎一次,主辦課課長記嘉獎一次,工程主辦人
            員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2.督導分數達八十三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工程主辦人員
            、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3.督導分數未達七十分者,機關首長、督導業務之副首長記申
            誡一次,主辦課課長記申誡一次,工程主辦人員記申誡二次
            ,協辦人員記申誡一次。如有非可歸責前述人員之事由,不
            辦理前述人員獎懲者,應報本署同意。
          4.依據工程督導成果評估各受督導單位執行成效之優劣,對相
            關人員予以適當獎懲;不符合事項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應檢
            討責任歸屬並對相關人員予以適當懲處。
          5.廠商未依圖說施工、工程品質不良、不符合事項未符合規定
            辦理或逾期未改善完成者,依契約規定辦理。
    (二)經上級單位查核後,依據查核成績及缺失改善情形,建議獎懲
          如下:
          1.優等(分數達九十分以上):所屬機關首長、督導業務之副
            首長記嘉獎二次,主辦課課長記功一次,工程主辦人員記功
            二次,工程協辦人員記功一次。
          2.甲等(分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1)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所屬機關首長或督導業務之
              副首長記嘉獎一次,主辦課課長記嘉獎二次,工程主辦人
              員記功一次,工程協辦人員記嘉獎二次。
           (2)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工程主辦人員記嘉獎二次,
              工程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3)同一年度之查核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達兩次以上
              者(不限定是否為同標案),主辦課課長記嘉獎一次。
          3.乙等(分數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且分數未達七十五
            分者:所屬機關應於期限內(收到查核紀錄起三十日內)提
            出相關報告報本署備查,內容至少須含原因分析、矯正預防
            措施。
          4.丙等(分數未達七十分者):
           (1)所屬機關首長、督導業務之副首長記申誡一次,主辦課課
              長記申誡一次,工程主辦人員記申誡二次,工程協辦人員
              記申誡一次。
           (2)屬委外監造者依契約規定辦理。
          5.成績乙等以下者,由機關首長率員於本署之列管會議簡報。
          6.如單一工程在六個月內多次查核、督導成績均達敘獎標準者
            ,則其累計之敘獎總額度不得高於單次最高可敘獎額度。
          7.查核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逾期提報,應敘明逾期提報原因並
            查明相關疏失責任。
          8.缺失改善結果經查核機關退回改善達三次以上且情節重大者
            ,所屬機關主辦課課長、工程主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三)前述查核督導如並得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敘獎者,以獎勵較高
          者為主,不重複敘獎。

八、本署所屬機關應設督導小組,除應配合本作業要點規定事項外,其成
    員任務及督導方式由各所屬機關另訂之。
    本署所屬機關實施工程督導之規定如下:
    (一)本署所屬機關工程督導範圍如下:
          1.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2.本署暨所屬機關委託或補助預算之其他機關或單位辦理之工
            程。
    (二)本署委託或補助預算之其他機關或單位辦理之工程,由本署授
          權所屬機關代為執行工程督導,本署得視需要派員會同,其工
          程督導通知,得副知本署。
    (三)每年督導頻率:
          1.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以每件督導至少一次為原則。
          2.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標案之百
            分之二十為原則。
    (四)工程督導資料應建檔備查,並於每月結束後一週內依據督導成
          果填列督導統計表併督導紀錄報本署,督導統計表依本署指定
          格式辦理。
    工程委外監造者,執行機關每週至少前往工地現場進行品質督辦 1次
    ,並針對重要指示事項建立追蹤改善機制。
〔立法理由〕
一、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七點說明。
二、第七款第五目服現役期間犯罪行為,修正為「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
    刑或易科罰金」、「判處拘役、罰金」及「免刑之判決」等考績不得
    評列「乙上」以上之條件,以茲明確。
三、第十一款第一目「累積年度」修正為「年度累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