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及所屬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稽核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4日經濟部經資字第1100488391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部及所屬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稽核機關)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
    依所管公務機關提報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於每年五月前擇
    定所管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機關),以現場實地查核方式,稽
    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稽核機關應綜合考量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頻率與程
    度、資通安全演練結果、歷年受稽核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
    關等因素,擇定受稽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