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部及所屬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稽核機關)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 依所管公務機關提報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於每年五月前擇 定所管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機關),以現場實地查核方式,稽 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稽核機關應綜合考量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頻率與程 度、資通安全演練結果、歷年受稽核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 關等因素,擇定受稽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