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3591101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礦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9年10月24日實業部訂定發布,自民國19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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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27年9月30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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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32年9月8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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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40年12月19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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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47年4月17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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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52年1月15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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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59年12月10日經濟部經礦字第5649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項第1 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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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64年6月25日經濟部經法字第14224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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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72年6月10日經濟部礦字第228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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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5年9月2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85504416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第4 8條、第54條、第56條、第8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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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86年3月12日經濟部(86)經礦字第86005918號令修正發布第4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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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經濟部經(87)礦字第8701558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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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88年1月13日經濟部經(八八)礦字第87037977號令修正發布第9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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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88年11月24日經濟部臺(八八)礦字第88033180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2條、第2 5條、第27條至第30條、第33條、第35條至第37條、第40條至第43條、 第45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第55條、第57條、第60條、第62條 、第63條、第72條、第82條至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89條至第91 條、第 94條、第95條、第97條至第104條;刪除第7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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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2年2月12日經濟部經礦字第09200507640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 第55條、第83條、第94條、第95條、第97條、第98條;刪除第9條、第2 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第41條、第54條、 第 56條、第63條、第88條、第90條、第93條、第10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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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經濟部經礦字第093005769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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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3591101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3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礦業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同
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以來,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
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茲配合礦業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為優化礦業管理並完
備本細則之規定,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細則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指定停止接受礦業權設定申請與劃定禁採區之公告、解除及
    調整程序。(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礦業權者應備置之探採礦實測圖,其繪製圖內容及應上傳測量點位資
    料至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探礦權者欲申請出售探礦所得礦質應遵循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
五、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