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同
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以來,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
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茲配合礦業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為優化礦業管理並完
備本細則之規定,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細則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指定停止接受礦業權設定申請與劃定禁採區之公告、解除及
調整程序。(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礦業權者應備置之探採礦實測圖,其繪製圖內容及應上傳測量點位資
料至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探礦權者欲申請出售探礦所得礦質應遵循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
五、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