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 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茲為配合行政院組 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管轄,爰修正 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