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環安字第1130101197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6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加工出口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就業機會平等,避免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造成不公平待遇,特依就業
    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要點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
機關名稱及簡稱。

三、本會設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定
    業務主管副局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聘)
    之:
    (一)本局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四)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五)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將「管理處」修正為「本局」,「處長」修正為「局長
    」,「副處長」修正為「副局長」,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說明。
二、第二款及第六款未修正。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
    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
    人員,均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本局」,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說明。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本局」,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