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獎勵辦法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本次 修正係鑑於全國標準化獎協助我國產業推動及落實標準化作業已顯成效, 業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並考量實務現況,爰酌予修正第五條之規定。
本辦法之獎勵,得由標準專責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辦理甄選;甄選相關事 項,由標準專責機關定之。
鑑於全國標準化獎協助我國產業推動及落實標準化作業已顯成效,業已完 成階段性任務,並考量實務現況,爰酌予修正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