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事業機構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強化內部控制機制,
包括衡酌受補(捐)助對象業(會)務及財務運作狀況,對民間團
體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
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各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度終了填報該年度之睦鄰經費動支情形統計分
析表(如附件),並依縣市別加以檢討分析後,於次年度二月二十
日前函送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備查;必要時,本部得派員督導考核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組織改造後之組織編制,修正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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