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
年七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為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部分條文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中
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
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
情形要件,提高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之定義。(修正條文
第二條)
三、修正適用最低工資相關規定,並提高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為
百分之一百七十五。(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申請適用本辦法租稅優惠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不得申請適用本辦法租稅優惠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申請適用本辦法應檢附文件及明定未履行申報義務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六條)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已定有違法情節重大應通知財政部停止
並追回優惠待遇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
八、增訂中小企業涉及虛報情事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期間。(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