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4605810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 、第16條條文,自109年11月1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立法總說明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活絡經濟、促進商業發展,爰依據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就振興三
倍券(以下簡稱三倍券)之項目、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一百零九年六
月二十二日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考量內需型產業受疫情影響甚鉅,為提升三倍券帶動之整體經
濟效益,放寬三倍券領取資格要件,以協助內需型產業度過困境。爰修正
本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修正三倍券之領取資格要件,納入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在我國
    居留之外國人,且已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
    規定,領有有效身分證明者,得領取三倍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
    條)
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
領取三倍券: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
    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
    者。
八、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在我國
    居留之外國人,且已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
    規定,領有有效身分證明者。
〔立法理由〕
考量內需型產業受疫情影響甚鉅,為提升三倍券帶動之整體經濟效益,放
寬三倍券領取資格要件,以協助內需型產業度過困境,爰增訂第九款及第
十款,明定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在我國居留之外國人,且已依駐臺外交
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之規定,領有有效身分證明者,得領
取三倍券。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