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用保證程序:
(一)經中小企業聯合診斷輔導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案件,本基金直
接核發保證函予企業,申貸企業持該保證函於所載有效期間內,
逕向與本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授信。同意授信之金融機構,
應於授信前向本基金確認後,再依保證函之相關保證條件辦理授
信。
(二)授信單位依前款之程序辦理後,於授信前知悉企業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授信:
1.企業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其退票尚未
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2.企業或其負責人,有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情事。
3.企業淨值依最近年度財務報表為負數,且期中財務報表尚未轉
為正數。
(三)授信單位於授信後,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逐筆填送「移
送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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