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配合「中小企業融資保證雙軌制『聯合診斷輔導』作業要點」辦理直接信用保證作業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4)保證字第90283 1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第10屆第19次常務董事會議 修正)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信用保證程序:
  (一)經中小企業聯合診斷輔導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案件,本基金直
        接核發保證函予企業,申貸企業持該保證函於所載有效期間內,
        逕向與本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申請授信。同意授信之金融機構,
        應於授信前向本基金確認後,再依保證函之相關保證條件辦理授
        信。
  (二)授信單位依前款之程序辦理後,於授信前知悉企業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授信:
        1.企業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其退票尚未
          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2.企業或其負責人,有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情事。
        3.企業淨值依最近年度財務報表為負數,且期中財務報表尚未轉
          為正數。
  (三)授信單位於授信後,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逐筆填送「移
        送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