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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6日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 113030011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 稱: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3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 處觀東管字第110030099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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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11203003721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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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113年2月6日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 113030011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 稱: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管理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衝浪活動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