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3185號令修正發布第 8點附件四、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法規異動

修正

八、經費補助申請
    (一)僑校及僑團申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相關經費補助,應依限填
          妥下列表件,送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
          1.開辦費、營運費:
           (1)於本會核准設置或續設置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為原則。
           (2)應檢送「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現況表」(詳附件一)、「
              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經費補助申請表 -開辦費、營運費及
              辦理活動經費」(詳附件四)、「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經
              費補助申請表 -教師鐘點費」(詳附件五)、教師履歷表
              (詳附件六)、華語文課程課表(詳附件七)、申請通過
              本會辦理之師資培訓認證鐘點費增加者應附培訓證書及教
              師國籍相關有效期內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
           (3)申請經費中如包括修繕校舍,除檢附( 2)表件外,應併
              附工程圖及估價單;如包括購置教材教具、教學相關設備
              ,應併附估價單(需詳列規格)。
          2.辦理招生或文教活動
           (1)於活動辦理前三十日提出申請並採各活動分別提報申請案
              為原則。
           (2)應檢送「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經費補助申請表 -開辦費、
              營運費及辦理活動經費」(詳附件四)。
    (二)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
          ,則須另附中文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幣非屬美元
          ,依下列原則辦理:
          1.當地法定貨幣為歐元、澳幣、日圓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
            美元,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該等幣別撥付。
          2.當地法定貨幣非屬前目幣別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
            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美元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