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輔助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3185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法規異動

修正

六、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及華測輔導補助申請:
    (一)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由學生於華測成績單寄送後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經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協助其填妥「臺灣華語文學習
          中心學生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申請表」(詳附件一),併附學
          生華測報名費單據、成績單或證書影本,彙送駐外館處或海外
          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核轉本會,以憑辦理核撥
          事宜。
    (二)華測輔導補助:
          1.僑校及僑團於協導學生完成華測報名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送「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華測輔導補助申請
            表」(詳附件二)、第一款學生華測報名費單據影本或其他
            足資證明完成華測報名及繳費資料影本,送駐外館處或僑教
            中心核轉本會,審查核定華測輔導補助之額度。
          2.僑校及僑團應於本會通知華測輔導補助之次日起一年內申請
            運用華測輔導補助,並檢送「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
            參加華測輔導補助運用申請表」(詳附件三),送駐外館處
            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以憑辦理核撥事宜。
          3.僑校及僑團運用華測輔導補助達一千美元以上,除檢附前款
            華測輔導補助運用申請表外,依下列申請項目併檢附相關資
            料:
           (1)修繕或興建校舍:工程圖及估價單。
           (2)充實教材教具:估價單。
           (3)購置教學相關設備:估價單(需詳列規格)。
           (4)辦理文教活動:活動計畫書。
           (5)其他與教學有關事項:相關資料說明。
    (三)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
          ,則須另附中文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幣非屬美元
          ,依下列原則辦理:
          1.當地法定貨幣為歐元、澳幣、日圓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
            美元,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該等幣別撥付。
          2.當地法定貨幣非屬前目幣別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
            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美元撥付。
    (五)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