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查核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僑務委員會僑綜合字第10807019141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第3點、第4點、第9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經濟金融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查核依據: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財團法人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財團法人
    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查核及監督等事項,特訂定本計畫。

三、查核單位:本會。

四、受檢單位: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九、查核作業及程序:
  (一)受檢單位應備妥相關查核書面資料(如附件一),依規定期限陳
        報本會進行書面審查。
  (二)本會於查核前一週得以電話、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受檢單位查核
        日期,查核當日受檢單位應於會所備妥上開查核資料並派業務相
        關主管人員於現場備詢。
  (三)查核小組成員依查核分工項目,於現場進行各項業務檢查,並填
        寫「僑務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查核現場紀錄
        表」(如附件二)。

十、查核後處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應於實地查核完成後,將查核意見彙
    整簽奉核定後函知受檢單位,於限期內陳報處理情形或改善方案,屆
    期未辦理者,本會得依本法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