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核依據: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財團法人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財團法人
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查核及監督等事項,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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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核單位: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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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檢單位: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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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核作業及程序:
(一)受檢單位應備妥相關查核書面資料(如附件一),依規定期限陳
報本會進行書面審查。
(二)本會於查核前一週得以電話、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受檢單位查核
日期,查核當日受檢單位應於會所備妥上開查核資料並派業務相
關主管人員於現場備詢。
(三)查核小組成員依查核分工項目,於現場進行各項業務檢查,並填
寫「僑務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查核現場紀錄
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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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核後處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應於實地查核完成後,將查核意見彙
整簽奉核定後函知受檢單位,於限期內陳報處理情形或改善方案,屆
期未辦理者,本會得依本法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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