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10050054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其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24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030473381號函分行,並 自90年12月28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2年11月11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23048697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6點;並自9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930245561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第6點,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10105006181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10501058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4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 1020501216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增訂第1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80503007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10050054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僑生,其範圍如下:
    (一)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有案者。
    (二)自行回國經本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有案者。
    (三)經教育部核准自行招收僑生入學(含僑生專班)者。
    (四)分發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者。
    (五)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進入科大端預修、預實習者。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僑生,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已來臺入學且家境清寒者,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清寒證明文件
    ,向就讀學校申請,經校方審查符合資格,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
    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五十。
    各校應就前項申請文件詳加審查,並於完成審查程序後,按審查結果
    造冊函送本會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來臺入學之僑生及第三十三
    期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由本會依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規定予以補助,不適用
    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