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建設計畫均應優先檢討以鼓勵民間投資為原則,如因性質特殊、 民間財力無法獨立負擔或民間無意願投資之自償性計畫,始由政府辦 理或參與投資。已在營運中之自償性公共建設,應本民營化原則,研 究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或其他法定方式交由民間經營 ,以提升國家整體資源之運用效率。
五、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須納入非營業特種基金辦理者,應在符合基金設 立目的及用途之情形下,以現有基金辦理,必要時得檢討訂定或修正 相關法規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