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2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0329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歲計

立法總說明

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協助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爰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大專校院轉型
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置大專校院轉型
及退場基金。本辦法係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發布施行,其後於一百十年
八月十八日修正施行。為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私立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三條規定,並維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使整體退場機制順利進行,爰修正本辦法,名稱
並修正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之設置目的及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修正本基金管理會之名稱及明定由教育部就內政部等部會代表聘兼為
    委員。(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本基金管理會之出席人數及決議門檻。(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修正本基金管理會之工作人員得分組辦事。(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等。(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