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 1080102859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5點;刪除第8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歲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行政院臺九十忠授字第0051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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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7月21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462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 7 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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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0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99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之附表一、二;並自文到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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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6000040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之附表 1、第4點之附表2及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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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90000995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9點、第10點、第12點暨附表1;並自本(9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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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3010169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 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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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及第2點附表一、第4點附表二;刪除第10點,自1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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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175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及第2點附表一,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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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 1080102859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5點;刪除第8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
    報支。
〔立法理由〕
配合附表一將簡任級及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數額整併為同一層級,刪除現
行第二項規定,及整併第三、四項規定為第二項。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
    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
    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
    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
    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交通費採覈實報支,其中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
    等之船舶者,因有以低報高誘因,原採檢據核銷機制。茲為簡化交通
    費報支作業,經衡酌出差當日往返時間緊迫及宣導縮短行程意旨,放
    寬當日往返(不含配合例休假日等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情形)交通費
    均免檢據。又出差過夜因須檢據報支住宿費,且各機關使用經費結報
    系統(含本總處或各機關開發結合差勤管理及經費結報  或核銷  功
    能  系統),可由大數據資料進行例外管理,爰放寬使用經費結報系
    統報支者,交通費不限日數均免檢據,修正第一項規定。各機關應加
    強宣導報支規定,強化同仁法治觀念,避免遭致廉政風險。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三、第一項後段規定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修文字。
八、(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點刪除。
二、囿於新進人員常於受訓時方得知可申請赴任交通費補助,並衍生可否
    補發及追溯期間問題。考量員工上下班交通費補助自一百零二年起已
    不再發給,本項補助係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性質,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