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
報支。
〔立法理由〕 配合附表一將簡任級及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數額整併為同一層級,刪除現
行第二項規定,及整併第三、四項規定為第二項。
|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
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
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
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
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交通費採覈實報支,其中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
等之船舶者,因有以低報高誘因,原採檢據核銷機制。茲為簡化交通
費報支作業,經衡酌出差當日往返時間緊迫及宣導縮短行程意旨,放
寬當日往返(不含配合例休假日等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情形)交通費
均免檢據。又出差過夜因須檢據報支住宿費,且各機關使用經費結報
系統(含本總處或各機關開發結合差勤管理及經費結報 或核銷 功
能 系統),可由大數據資料進行例外管理,爰放寬使用經費結報系
統報支者,交通費不限日數均免檢據,修正第一項規定。各機關應加
強宣導報支規定,強化同仁法治觀念,避免遭致廉政風險。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三、第一項後段規定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修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