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60102771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歲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機關符合前項規定收入及可支用之項目及範圍,應即依「歲入分配
    預算暫列數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之格式,逐期覈實
    分配暫列數,第一期應先於十二月十五日前送財政部國庫署據以建檔
    ,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於每一期開始前十五日提送。暫列數額表應陳由
    機關首長核定,並另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暫列
    數額表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傳送財政部國庫署。
    各機關可支用之項目中,有收支併列案款者,應另行填具「收支併列
    案款執行方式表」,隨同第一期暫列數額表附送。
〔立法理由〕
依「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收入分配數於法定預算尚未審議
通過或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應按暫分配數入帳,爰新增「歲入分配預算
暫列數額表」,使各機關歲入分配數之紀錄及表達有所依據,並與歲出分
配預算暫列數額之作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