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符合前項規定收入及可支用之項目及範圍,應即依「歲入分配
預算暫列數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之格式,逐期覈實
分配暫列數,第一期應先於十二月十五日前送財政部國庫署據以建檔
,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於每一期開始前十五日提送。暫列數額表應陳由
機關首長核定,並另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暫列
數額表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傳送財政部國庫署。
各機關可支用之項目中,有收支併列案款者,應另行填具「收支併列
案款執行方式表」,隨同第一期暫列數額表附送。
〔立法理由〕 依「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收入分配數於法定預算尚未審議
通過或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應按暫分配數入帳,爰新增「歲入分配預算
暫列數額表」,使各機關歲入分配數之紀錄及表達有所依據,並與歲出分
配預算暫列數額之作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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