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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841089860號令廢 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8月1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五字第0940624403Z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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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0651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至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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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841089860號令廢 止
附件下載
附件-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運用情形陳報表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