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1041011210號 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遭受天然災害之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完成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復建,以維護收視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四、受損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之擬申請補助之系統經營
    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
    表」(如附件一)、「受損設備數量估算表」(如附件二),載明受
    災範圍、受損設備(以機房設備、光接收機、光發射機、放大器、電
    源供應器、纜線及天線為限),並檢附受損設備照片、施工圖說、估
    算方式說明,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但經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
    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認定屬重大天然災害者,不受三
    十日申請期間規定之限制。
    逾期申請或檢附之資料不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二次仍
    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