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給字第 10800304281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兼任;置副召
    集人二人,分別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首長兼任;另置委
    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其中四人聘請學者專家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
    關或其所屬機關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聘兼之:
  (一)國防部一人。
  (二)財政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六)勞動部一人。
  (七)地方政府四人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應業務需要,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成立專案小組及主持人
    ,負責提供軍公教員工待遇事項諮詢及研究之意見,或特定工作之執
    行。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地方政府,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視實際需要指定
    之。
〔立法理由〕
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25點結
論性意見與建議,為順應國際性別平等潮流,強化各性別人員平等參與公
共事務決策機會,增訂第二項末段委員性別比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