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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4505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3月20日行政院(八十五)臺人政力字第08773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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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6月20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1002337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5點(原名稱: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實施志願服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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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40062284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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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並溯自101年2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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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4505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