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兒
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立法理由〕 一、鑒於國人對於週休二日已成習慣,倘因過多連假補班調整,恐將影響
其生活作息規劃。惟考量民族掃墓節為國人慎終追遠之重要節日,仍
應有必要維持調整放假,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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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
(一)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
星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連假,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
班。
〔立法理由〕 配合第四點修正,爰分別增訂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補行上班之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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