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兒
    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立法理由〕
一、鑒於國人對於週休二日已成習慣,倘因過多連假補班調整,恐將影響
    其生活作息規劃。惟考量民族掃墓節為國人慎終追遠之重要節日,仍
    應有必要維持調整放假,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五、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
    (一)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
          星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連假,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
          班。
〔立法理由〕
配合第四點修正,爰分別增訂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補行上班之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