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選送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400510341號函修正發布第 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選送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注意事項(以
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係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經行政院以院授人考字第一
0000三三二九五號函訂定,歷經一百零一年及一百零三年計二次修正
在案,茲為應實務作業需要,爰擬具本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第十點,增列出
國人員返國後經費結報期限及未涉計畫變更下行程補正之相關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據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
    登機證、護照影本、匯兌水單及出國期間有關公費支付單據,由主管
    機關函送人事總處辦理公費結報,於未涉計畫變更下,如調整行程,
    應於結報時敘明,予以補正。逾期未辦理者,除因公務因素並檢具證
    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經人事總處同意者外,不予核給公費補助餘款
    。
    前項出國期間所支用公費之結報事宜,應先與人事總處培訓考用處聯
    繫。
〔立法理由〕
為應實務作業需要,並提醒出國人員應覈實辦理公費結報,參考人事總處
其他類此進修計畫,增訂有關公費支付單據應由主管機關函送人事總處,
出國人員返國後經費結報期限及於未涉計畫變更下行程補正之相關規定,
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