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據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
登機證、護照影本、匯兌水單及出國期間有關公費支付單據,由主管
機關函送人事總處辦理公費結報,於未涉計畫變更下,如調整行程,
應於結報時敘明,予以補正。逾期未辦理者,除因公務因素並檢具證
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經人事總處同意者外,不予核給公費補助餘款
。
前項出國期間所支用公費之結報事宜,應先與人事總處培訓考用處聯
繫。
〔立法理由〕 為應實務作業需要,並提醒出國人員應覈實辦理公費結報,參考人事總處
其他類此進修計畫,增訂有關公費支付單據應由主管機關函送人事總處,
出國人員返國後經費結報期限及於未涉計畫變更下行程補正之相關規定,
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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