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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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2年12月25日
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優先選送下列人員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
一、新進人員。
二、擬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負新增任務之人員。
三、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人員。
四、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人員。
五、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與職務有關訓練之人員。
六、其他有需要參加訓練之人員。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及受訓人員之生活輔導、請假
  、獎懲、成績考核、退訓、停訓、重訓、註銷受訓資格、津貼支給標準
  、請領證書費用等有關事項,應依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