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單位依本要點發給所屬人員或團體禮品(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獎勵之具體事實。
(二)所符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款次。
(三)獎勵額度。
(四)獎勵名額。
各單位應依前項規定填具獎勵提案表並檢附佐證資料,提經本總處或
所屬機構評選小組審議通過,簽奉首長核定後發給。
本總處或所屬機構評選小組審議發給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審酌
獎勵案件之性質、規模、複雜或困難程度、對公共利益之貢獻及各該
出力人員之辛勞程度等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能及時獎勵及表揚同仁,並簡化審議流程,得由首長指定組成評選
小組審議,爰第五點第二項有關提經本總處或所屬機構「考績委員會
」審議通過,修正為提經本總處或所屬機構之「評選小組」審議通過
,並刪除相關附表格式。
二、為簡化文字,原簽奉「人事長或所屬機構首長」修正為「首長」核定
後發給。
三、第五點第三項文字配合修正。
|
六、具有評選或競賽性質之獎勵事項,各單位得事先擬定獎勵之目的、條
件或事蹟、名額、額度、評選及核定程序等,簽奉首長核定。
依前項規定發給禮品(券),不受前點所定應經評選小組審議程序之
限制。其因獎勵性質特殊,經首長專案核定者,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五點酌修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