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院102年2月24日「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制度檢討辦理情形報告 」會議決議辦理。 二、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修正各該事業機構適用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 點,儘速陳報本院核定。 三、檢送修正「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及修正對照 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