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9年度居家護理機構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1091560166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5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評鑑之對象如下:
    (一)評鑑合格效期已屆最後一年者(評鑑合格效期至 109年12月31
          日者)。
    (二)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自開業或復業之日起至 109年 5月31日
          止滿一年者。另前述新設立屬個人設置之居家護理機構,由不
          同負責人先後連續於同址提供相同服務者(俗稱變更負責人)
          ,其滿一年之認定,應自該址原機構開業日起計算。
    (三)前一年( 108年度)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另前述不合格之機
          構如更換負責人,當年度應接受評鑑。
    (四)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
          年內者。